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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38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
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 41 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第 45 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