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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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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可攜式電腦之使用
        ,應遵守本機關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五)未經本機關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機關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機關網路系統。
  (七)本機關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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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