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非現行 |
第 14 條 |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
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
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
險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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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
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
之在職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