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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1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現行
9
玖、使用者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應以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 本署;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館藏資料,得以原館藏資料之市價或影印 本賠償本署。使用者於賠償完畢前,停止借閱、預約及續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