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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28 條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