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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5:54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5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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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官辦理重大營業秘密案件,宜先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填寫釋明事項
    表(格式如附件),並偕同專業人員到庭。必要時,應以證人或鑑定
    人身分訊問告訴人、被害人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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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得視偵查進度及案情需要,對被告實施入
    出境告知或暫時留置措施;如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六規定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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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必要時得洽請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協助或提
    供資金流向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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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官實施營業秘密案件之搜索時,宜指揮具相關專長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協助,並全程錄音或錄影。
    實施搜索時,發現搜索票未記載之本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如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之情形時,檢察官得逕
    行搜索或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而搜索。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或其他於搜索時在場者,以提供必要之
    辨識協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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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業秘密案件實施扣押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及證據保存之安全完整。
    扣押數位證據時,應注意建立數位證據之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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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經准許者
    ,檢察官除認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外,宜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妥善保管保全之證據。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告訴人或被害人有污染證據或藉機刺探
    被搜索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虞者,必要時,應採行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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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得提醒告訴人、被害人、被告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達成保密協議,約定不使用或揭露所接觸之偵查內容。
      檢察官為順利進行偵查程序,維護偵查不公開,發現真實,維護證
      據資料之秘密性,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
      容之人。
      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之前,得聽取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被告或其辯護人、相關資料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等之意見,
      以確定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及參與偵查程序之公務員,有公務上之保密
      義務,不為應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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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偵查保密令係就應保密之偵查內容禁止或限制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禁止對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揭露。如係營業秘密受侵
      害之防止或排除,應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另依民事程序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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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察官以言詞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當面告知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有
      關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之事項,並載明於筆錄。
      前項偵查保密令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效力,檢察官於七日內另以書面
      製作偵查保密令,注意與筆錄所載之內容一致,並依法送達。
      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以書面核發者,應於送達及通知前為之。如有營業秘密所有人
      不明、無法通知或有其他事實上之障礙而無法使其陳述意見,或言
      詞核發時已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核發偵查保密令後,應另分案件,留存該命令之副本;其相關檔卷
      資料,應於結案後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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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偵查保密令。
      偵查中應保密之偵查內容減縮時,檢察官得依職權變更偵查保密令
      。
      偵查中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應保密之偵查內容有擴張之必要時,得
      對擴張部分另行核發偵查保密令;此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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