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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13
十三、檢察官以言詞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當面告知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有
      關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之事項,並載明於筆錄。
      前項偵查保密令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效力,檢察官於七日內另以書面
      製作偵查保密令,注意與筆錄所載之內容一致,並依法送達。
      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時,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以書面核發者,應於送達及通知前為之。如有營業秘密所有人
      不明、無法通知或有其他事實上之障礙而無法使其陳述意見,或言
      詞核發時已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核發偵查保密令後,應另分案件,留存該命令之副本;其相關檔卷
      資料,應於結案後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