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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標準實施要點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65 條
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
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
、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
不予縮短刑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 (工作數量) 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
    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 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 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 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 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 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 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 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 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 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 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 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 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 (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 ,參酌其勤
    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