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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實施要點 5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14 條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
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
,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
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
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
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