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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8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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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駐衛警察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書面警告、申
      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
      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
      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者,年
      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由總務科會同駐衛警察配置單位進行初核
      ;評分表及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填寫完畢後交至總務科科長列為
      年終考成之參考。
(三)一次記二大過者,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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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駐衛警察年終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等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達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
      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原薪級。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