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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3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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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本所行政興革之建
    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
    或言詞向本所提出之具體陳情請願,由本所兼辦政風業務之訓導組長
    專責受理,再連同受理登記簿簽請移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函覆陳情人或
    請願人,副知兼辦政風業務之訓導組長,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歸檔。
    兼辦政風業務之訓導組長為處理前項業務,得由其本人或指派該組之
    人員輪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