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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7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受刑人雜項支出,經辦人員應檢附收據送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依雜項支
出憑證製作報表、扣款、登錄保管金或勞作金總簿並製作支出彙總表,陳
送機關首長核閱。
會計室依前項彙總表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由受款人簽收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疾病診療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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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疾病之治療藥物,為避免藥品來源有違反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
    險法相關規定之虞,以由所內醫師或合作健保醫師開立處方供給為原
    則。除慢性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入所(監)三個月內申請送入外
    ,餘入所(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監)逾二週後即不得申請
    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