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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2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