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74 條 |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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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非現行 |
第 33 條 | 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
一、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或協助捕獲脫逃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
二、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績者:得增給操行
成績分數至一分。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不得超過一.五分。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
分數,應經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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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 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五至一‧
三分,對少年受刑人得增給一至一‧七分。
一、教育教誨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者。
二、行狀特優,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
三、對於監獄秩序之維持,或防止受刑人脫逃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足供獄政參考價值之著作者。
同一月內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一般受刑人不得超過一‧三分,少年受
刑人不得超過一‧七分。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應由管教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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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
4 | 四、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
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4 │每月 0.2-0.3 │每月 0.1-0.2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2│2.2 │每月 0.2-0.3 │每月 0.1-0.2 │入監│
│ │年未滿 │ │ │ │次月│
│ ├──────┼──┤ │ │編級│
│ │2 年-3 年未│2.0 │ │ │ │
│ │滿 │ │ │ │ │
├─┼──────┼──┼───────┼───────┼──┤
│3 │3 年-4 年未│1.8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月 0.2 │每月-0.2 │編級│
│ │4 年-5 年未│1.6 │ │ │ │
│ │滿 │ │ │ │ │
│ ├──────┼──┤ │ │ │
│ │5 年-6 年未│1.5 │ │ │ │
│ │滿 │ │ │ │ │
├─┼──────┼──┼───────┼───────┼──┤
│4 │6 年-7 年未│1.4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月 0.1 │每月 0.1 │編級│
│ │7 年 8 年未│1.3 │ │ │ │
│ │滿 │ │ │ │ │
│ ├──────┼──┤ │ │ │
│ │8 年-9 年未│1.2 │ │ │ │
│ │滿 │ │ │ │ │
├─┼──────┼──┼───────┼───────┼──┤
│5 │9 年 -10 年│1.1 │每 1 至 2 月│每 1 至 2 月│入監│
│ │未滿 │ │晉 0.1 │晉 0.1 │第三│
│ ├──────┼──┤ │ │月編│
│ │10 年-11 年│1.0 │ │ │級 │
│ │未滿 │ │ │ │ │
│ ├──────┼──┤ │ │ │
│ │11 年-12 年│0.9 │ │ │ │
│ │未滿 │ │ │ │ │
├─┼──────┼──┼───────┼───────┼──┤
│6 │12 年-13 年│0.8 │每 2 月晉 01 │每 2 月至 3 │入監│
│ │未滿 │ │ │月晉 01 │第三│
│ ├──────┼──┤ │ │月編│
│ │13 年-14 年│0.7 │ │ │級 │
│ │未滿 │ │ │ │ │
│ ├──────┼──┤ │ │ │
│ │14 年-15 年│0.6 │ │ │ │
│ │未滿 │ │ │ │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至 3 │每 2 月至 3 │入監│
│ │ │ │月進 0.1 │月晉 0.1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至 4 │每 3 月至 4 │入監│
│ │ │ │月晉 0.1 │月晉 0.1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2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3│2.1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年未滿 │ │ │ │次月│
│ │ │ │ │ │編級│
├─┼──────┼──┼───────┼───────┼──┤
│3 │3 年 -4 年未│2.0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 2 月晉 0.1│每 2 月 -3 月│編級│
│ │4 年 -5 年未│1.9 │ │晉 0.1 │ │
│ │滿 │ │ │ │ │
│ ├──────┼──┤ │ │ │
│ │5 年 -6 年未│1.8 │ │ │ │
│ │滿 │ │ │ │ │
├─┼──────┼──┼───────┼───────┼──┤
│4 │6 年 -7 年未│1.8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編級│
│ │7 年 8 年未│1.6 │ │ │ │
│ │滿 │ │ │ │ │
│ ├──────┼──┤ │ │ │
│ │8 年-9 年未│1.4 │ │ │ │
│ │滿 │ │ │ │ │
├─┼──────┼──┼───────┼───────┼──┤
│5 │9 年 -10 年│1.3 │ │ │入監│
│ │未滿 │ │ │ │第三│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月編│
│ │10 年 -11 │1.1 │ │ │級 │
│ │年未滿 │ │ │ │ │
│ ├──────┼──┤ │ │ │
│ │11 年 -12 │0.9 │ │ │ │
│ │年未滿 │ │ │ │ │
├─┼──────┼──┼───────┼───────┼──┤
│6 │12 年 -13 │0.8 │ │ │入監│
│ │年未滿 │ │ │ │第三│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月編│
│ │13 年 -14 │0.7 │ │ │級 │
│ │年未滿 │ │ │ │ │
│ ├──────┼──┤ │ │ │
│ │14 年 -15 │0.6 │ │ │ │
│ │年未滿 │ │ │ │ │
├─┼──────┼──┼───────┼───────┼──┤
│7 │15 年以上 │0.6 │每 4 月晉 0.1│每 5 月晉 0.1│入監│
│ │18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8 │18 年以上 │0.4 │每 4 月晉 0.1│每 6 月晉 0.1│入監│
│ │21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9 │21 年以上 │0.4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入監│
│ │24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0│24 年以上 │0.2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入監│
│ │27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1│27 年以上 │0.2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入監│
│ │30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2│三十年以上或│0.1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入監│
│ │無期徒刑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2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3 │3 年以上 4 │2.0 │每月晉 0.1 │每 2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次月│
│ │4 年以上 5 │1.9 │每 2 月晉 0.1│每 3 月晉 0.1│核分│
│ │年未滿 │ │ │ │ │
│ ├──────┼──┼───────┼───────┤ │
│ │5 年以上 6 │1.8 │每 2 月晉 0.1│每 3 月晉 0.1│ │
│ │年未滿 │ │ │ │ │
├─┼──────┼──┼───────┼───────┼──┤
│4 │6 年以上 7 │1.7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次月│
│ │7 年以上 8 │1.6 │ │ │核分│
│ │年未滿 │ │ │ │ │
│ ├──────┼──┤ │ │ │
│ │8 年以上 9 │1.5 │ │ │ │
│ │年未滿 │ │ │ │ │
├─┼──────┼──┼───────┼───────┼──┤
│5 │9 年以上 10 │1.3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次月│
│ │10 年以上 │1.1 │ │ │核分│
│ │11 年未滿 │ │ │ │ │
│ ├──────┼──┤ │ │ │
│ │11 年以上 │0.9 │ │ │ │
│ │12 年未滿 │ │ │ │ │
├─┼──────┼──┼───────┼───────┼──┤
│6 │12 年以上 │0.6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13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7 │15 年以上 │0.6 │每 4 月晉 0.1│每 5 月晉 0.1│滿月│
│ │18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 │ │ │ │ │
├─┼──────┼──┼───────┼───────┼──┤
│8 │18 年以上 │0.4 │每 4 月晉 0.1│每 6 月晉 0.1│滿月│
│ │21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 │ │ │ │ │
├─┼──────┼──┼───────┼───────┼──┤
│9 │21 年以上 │0.3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滿月│
│ │24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0│24 年以上 │0.2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滿月│
│ │27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1│27 年以上 │0.2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滿月│
│ │30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2│30 年以上 │0.1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滿月│
│ │33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3│33 年以上 │0.1 │每 7 月晉 0.1│每 9 月晉 0.1│滿月│
│ │36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4│36 年以上 │0.1 │每 7 月晉 0.1│每 9 月晉 0.1│滿月│
│ │39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5│39 年以上 │0.1 │每 8 月晉 0.1│每 10 月晉 0.1│滿月│
│ │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晉 0.1│每 11 月晉 0.1│滿月│
│ │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區│項│四 │三 │二 │一 │區│項│四 │三 │二 │一│
│別│目│級 │級 │級 │級 │別│目│級 │級 │級 │級│
├─┼─┼──┼──┼──┼──┼─┼─┼──┼──┼──┼─┤
│成│作│4 │4 │4 │4 │少│作│3 │3 │3 │3 │
│ │業│ │ │ │ │ │業│ │ │ │ │
│年├─┼──┼──┼──┼──┤年├─┼──┼──┼──┼─┤
│ │教│2.8 │3.2 │3.6 │3.9 │ │教│3.8 │4.2 │4.6 │4.│
│犯│化│ │ │ │ │犯│化│ │ │ │9 │
│ ├─┼──┼──┼──┼──┤ ├─┼──┼──┼──┼─┤
│ │操│2.8 │3.2 │3.6 │3.9 │ │操│2.8 │3.2 │3.6 │3.│
│ │行│ │ │ │ │ │行│ │ │ │9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區│項│四 │三 │二 │一 │區│項│四 │三 │二 │一│
│別│目│級 │級 │級 │級 │別│目│級 │級 │級 │級│
├─┼─┼──┼──┼──┼──┼─┼─┼──┼──┼──┼─┤
│成│作│4 │4 │4 │4 │少│作│3 │3 │3 │3 │
│ │業│ │ │ │ │ │業│ │ │ │ │
│年├─┼──┼──┼──┼──┤年├─┼──┼──┼──┼─┤
│ │教│2.4 │2.9 │3.4 │3.9 │ │教│3.4 │3.9 │4.4 │4.│
│犯│化│ │ │ │ │犯│化│ │ │ │9 │
│ ├─┼──┼──┼──┼──┤ ├─┼──┼──┼──┼─┤
│ │操│2.4 │2.9 │3.4 │3.9 │ │操│2.4 │2.9 │3.4 │3.│
│ │行│ │ │ │ │ │行│ │ │ │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