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3 條、43 條規定或參加文康活動優勝者,由管教人員研 議就其具體事蹟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得酌予增給分數。受刑 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管教人員得簽請核高單項分數,核定後不受本注意事項第 4 條 每月進分標準之限制,可酌量核高單項分數,但核高單項之分數不得 超過各類別遞加之分數及當月級別限分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