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
第 51 條 |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
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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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42 條 |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
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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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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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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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