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 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 ,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