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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
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
,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