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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5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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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始得作答;測驗結束鈴響完畢,應立即停止作答
    。於試題、試卷、學員證或物品上書寫文字符號或劃記,視為作答。
    測驗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考人員逐一驗收試題、試
    卷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一律至
    指定地點休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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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訓人員測驗時,不得攜帶書籍、文件、資料、紙張或使用非應試必
    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及四周;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
    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
    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