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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7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9 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評估有展延必要者,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
日前,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於長期照
顧、安養或教養機構接受照護者,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前項展延,保外醫治受刑人應檢具醫療機構最近三十日內之診斷書。必要
時,監獄得再行指定其他醫療機構予以檢查,並提出診斷書,以供辦理展
延之審酌。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應按月至少派員察看一次;其屆展延前一
個月內應指派醫事人員察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
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