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現行 |
第 3 條 |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申請遴任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其格式如附件一) 。
二、簡歷表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登錄證件及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
書狀二十件 (正本或繕本) ,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
共十二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需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
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或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
助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
織法規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檢察官或直屬長官簽證之擬稿二十件,
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十二冊。併計以上二種年資
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刑事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之比
例提出,以供審查。
六、每年承辦案件之件數,並註明案號,案由表十二份 (其格式如附件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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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充任檢察官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
八條規定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檢察官,其候補之期
間、俸給、服務成績之考查、配受案件之限制,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
所定之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