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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試辦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作業要點 9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
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
內,每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
三次。其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療。
治療機構應將前項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