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 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 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