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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8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4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
定予以獎賞。其合於假釋規定者,應從優從速辦理假釋。
監外作業之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
監督機關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亦得經監
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
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