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授課教師原則上為一年一聘,由戒治所管教小組負責教學評鑑之實施 ,每年就教師之授課內容、表達能力、教學方法及出缺勤紀錄實施教 學評鑑一至三次,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將評鑑資料彙整提請戒治所師 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下年度教師是否續聘之參考;授課教 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戒治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由戒 治所管教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是 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