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 一、累犯或習慣犯惡性重大者。 二、殘廢或低能不能作業者。 三、患有精神病者。 四、調查結果認有其他不適於編級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