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
2 |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如下:
◎適用 86.11.28 暨 95.7.1 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 │起分│初再犯每月遞加│累犯及撤銷假釋│
│ │ │分 數│犯每月遞加分數│
├────────┼──┼───────┼───────┤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0.1 │
├────────┼──┼───────┼───────┤
│3 年–4 年 │2.0 │每月 0.1 │每隔 2 月 0.1│
├────────┼──┼───────┼───────┤
│4 年–5 年 │2.0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5 年–6 年 │1.8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6 年–7 年 │1.8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7 年–8 年 │1.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8 年–9 年 │1.4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9 年–10 年 │1.3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0 年–11 年 │1.1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1 年–12 年 │0.9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2 年–15 年 │0.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5 年–18 年 │0.6 │每隔 4 月 0.1│每隔 5 月 0.1│
├────────┼──┼───────┼───────┤
│18 年–21 年 │0.4 │每隔 4 月 0.1│每隔 6 月 0.1│
├────────┼──┼───────┼───────┤
│21 年–24 年 │0.4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4 年–27 年 │0.2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7 年–30 年 │0.2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30 年–33 年 │0.1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33 年–36 年 │0.1 │每隔 7 月 0.1│每隔 9 月 0.1│
├────────┼──┼───────┼───────┤
│36 年–39 年 │0.1 │每隔 8 月 0.1│每隔 10 月 0.1│
├────────┼──┼───────┼───────┤
│39 年以上 │0.1 │每隔 8 月 0.1│每隔 10 月 0.1│
├────────┼──┼───────┼───────┤
│無期徒刑 │0.1 │每隔 10 月 0.1│每隔 10 月 0.1│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刑名及刑期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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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6 月~1 年 6 月│18 │24 │30 │36 │
├──┼────────┼───┼───┼───┼───┤
│二 │1 年 6 月~3 年│24 │36 │48 │60 │
├──┼────────┼───┼───┼───┼───┤
│三 │3 年~6 年 │36 │72 │108 │144 │
├──┼────────┼───┼───┼───┼───┤
│四 │6 年~9 年 │72 │108 │144 │180 │
├──┼────────┼───┼───┼───┼───┤
│五 │9 年~12年 │108 │144 │180 │216 │
├──┼────────┼───┼───┼───┼───┤
│六 │12 年~15 年 │144 │180 │216 │252 │
├──┼────────┼───┼───┼───┼───┤
│七 │15 年~18 年 │180 │216 │252 │288 │
├──┼────────┼───┼───┼───┼───┤
│八 │18 年~21 年 │216 │252 │288 │324 │
├──┼────────┼───┼───┼───┼───┤
│九 │21 年~24 年 │252 │288 │324 │360 │
├──┼────────┼───┼───┼───┼───┤
│十 │24 年~27 年 │288 │324 │360 │396 │
├──┼────────┼───┼───┼───┼───┤
│十一│27 年~30 年 │324 │360 │396 │432 │
├──┼────────┼───┼───┼───┼───┤
│十二│30 年~33 年 │360 │396 │432 │468 │
├──┼────────┼───┼───┼───┼───┤
│十三│33 年~36 年 │396 │432 │468 │504 │
├──┼────────┼───┼───┼───┼───┤
│十四│36 年~39 年 │432 │468 │504 │540 │
├──┼────────┼───┼───┼───┼───┤
│十五│39 年以上 │468 │504 │540 │576 │
├──┼────────┼───┼───┼───┼───┤
│十六│無期徒刑 │504 │540 │576 │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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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成少│ 限 分 標 準│
├──┼──┼──┬──┬──┬──┤
│作業│成 │4 │4 │4 │4 │
│ ├──┼──┼──┼──┼──┤
│ │少 │3 │3 │3 │3 │
├──┼──┼──┼──┼──┼──┤
│教化│成 │2.4 │2.9 │3.4 │3.9 │
│ ├──┼──┼──┼──┼──┤
│ │少 │3.4 │3.9 │4.4 │4.9 │
├──┼──┼──┼──┼──┼──┤
│操行│成 │2.4 │2.9 │3.4 │3.9 │
│ ├──┼──┼──┼──┼──┤
│ │少 │2.4 │2.9 │3.4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適用 83.6.8 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 │起分│每月遞加分數 │
├────────┼──┼─────────┤
│6 月~1 年 6 月 │2.4 │每月 0.3 分 │
├────────┼──┼─────────┤
│1 年 6 月~2 年│2.2 │每月 0.2 分 │
├────────┼──┤ │
│2 年–3 年 │2.0 │ │
├────────┼──┼─────────┤
│3 年–4 年 │1.6 │每月 0.2 分 │
├────────┼──┤ │
│4 年–5 年 │1.5 │ │
├────────┼──┤ │
│5 年–6 年 │1.4 │ │
├────────┼──┼─────────┤
│6 年–7 年 │1.3 │每月 0.1 分 │
├────────┼──┤ │
│7 年–8 年 │1.2 │ │
├────────┼──┤ │
│8 年–9 年 │1.2 │ │
├────────┼──┼─────────┤
│9 年–10 年 │1.2 │每隔 2 月 0.1 分│
├────────┼──┤ │
│10 年–11 年 │1.1 │ │
├────────┼──┤ │
│11 年–12 年 │1.0 │ │
├────────┼──┼─────────┤
│12 年–13 年 │0.9 │每隔 2 月 0.1 分│
├────────┼──┤ │
│13 年–14 年 │0.8 │ │
├────────┼──┤ │
│14 年–15 年 │0.8 │ │
├────────┼──┼─────────┤
│15 年以上 │0.8 │每隔 3 月 0.1 分│
├────────┼──┼─────────┤
│無期徒刑 │0.5 │每隔 4 月 0.1 分│
├────────┼──┼─────────┤
│ │ │ │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刑名及刑期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
│一 │6 月~1 年 6 月│18 │24 │30 │36 │
├──┼────────┼───┼───┼───┼───┤
│二 │1 年 6 月~3 年│24 │36 │48 │60 │
├──┼────────┼───┼───┼───┼───┤
│三 │3 年~6 年 │36 │72 │108 │144 │
├──┼────────┼───┼───┼───┼───┤
│四 │6 年~9 年 │72 │108 │144 │180 │
├──┼────────┼───┼───┼───┼───┤
│五 │9 年~12 年 │108 │144 │180 │216 │
├──┼────────┼───┼───┼───┼───┤
│六 │12 年~15 年 │144 │180 │216 │252 │
├──┼────────┼───┼───┼───┼───┤
│七 │15 年以上 │180 │216 │252 │288 │
├──┼────────┼───┼───┼───┼───┤
│八 │無期徒刑 │216 │288 │360 │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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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成少│限 分 標 準 │
├──┼──┼──┬──┬──┬──┤
│作業│成 │4 │4 │4 │4 │
│ ├──┼──┼──┼──┼──┤
│ │少 │3 │3 │3 │3 │
├──┼──┼──┼──┼──┼──┤
│教化│成 │2.8 │3.2 │3.6 │3.9 │
│ ├──┼──┼──┼──┼──┤
│ │少 │3.8 │4.2 │4.6 │4.9 │
├──┼──┼──┼──┼──┼──┤
│操行│成 │2.8 │3.2 │3.6 │3.9 │
│ ├──┼──┼──┼──┼──┤
│ │少 │2.8 │3.2 │3.6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