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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18 條
法醫師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現行
第 40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
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
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
法醫師證書。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