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期徒刑受刑人入監前在看守所之羈押日數超過刑期十分之一者,除 符合逕編三級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若在監行狀良好得依本要點第 九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一至○‧五分起分(少年犯增加一‧五起 分)。
九、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進分,依受刑人之刑期訂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