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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現行
第 10-1 條
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
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
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核減之
。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
第 19 條
辦理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事項,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