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 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國家機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得將解除之意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