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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0
外役監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現行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
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
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8 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
其他監獄執行:
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
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
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
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
第 21 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
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
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