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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現行
第 32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
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第 42 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 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 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 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 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 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
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83 條
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
    用。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