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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5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現行
第 6 條
保護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
之:
一、分會之主任委員。
二、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
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研究或經驗之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
依前項第三款遴聘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五分之一。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綜理業務,
對外代表保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