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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1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務部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
法務部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應聘請有關機關代表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為
委員,組成政風督導會報,以法務部部長為召集人,定期開會,研討督導
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事宜。
各機關應聘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七人
以上為委員,組成政風督導小組,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開
會,督導政風業務有關事項。但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或相當層級人員合計不足七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