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 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會報方式 ,溝通觀念,集思廣益,有效推動及執行「防弊及防貪」工作,以達 成「端正政風」之目的。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獄長或副典獄長兼任,委員由秘書及本監 各科室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秘書業務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本監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監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監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畫、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四)本監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檢討及有關法令之研議、建議。 (五)定期評估本監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六)本監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七)本監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八)本監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其他有關端正政風防弊防貪事項。
五、本小組於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檢討本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適時舉辦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其因故無法出席者,得 指派代理人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所屬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簽陳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法務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