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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5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