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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2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