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
第 5 條 | 各監獄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
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審查作業。
受刑人資格審查,以法務部矯正署公告之截止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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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審查小組應依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就符合資格之受刑人填具外役監遴選審
查基準表(如附件),並綜合資格審查結果及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填載
情形做成初步審查意見。
審查小組做成前項初步審查意見前,應邀請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
、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參與之
。
審查小組及前項之人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以利作成
初步審查意見:
一、面談受刑人。
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及第一項初步審查意見,應送機關首長核閱後,儘速檢
附相關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機關首長於核閱時,得加註意見後一併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