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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第 6 條
審查小組應依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就符合資格之受刑人填具外役監遴選審
查基準表(如附件),並綜合資格審查結果及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填載
情形做成初步審查意見。
審查小組做成前項初步審查意見前,應邀請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
、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參與之
。
審查小組及前項之人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以利作成
初步審查意見:
一、面談受刑人。
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前條資格審查結果及第一項初步審查意見,應送機關首長核閱後,儘速檢
附相關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機關首長於核閱時,得加註意見後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