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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除應就受刑人之資格進行審查,並應就本辦法第二條所列
    應綜合審查之項目進行評估,爰增訂第一項規定,明定審查小組就符合法定資格
    之受刑人應以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評估後做成初步審查意見。
三、為增進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之專業性,並擴大外部參與機制,以利法務部矯正
    署遴選小組依各監獄所提供之事實及考評,據為妥適審議決議,爰增訂第二項規
    定。
四、為使初步審查意見之作成能確實依受刑人之實際情形詳為評估,爰增訂第三項規
    定。
五、為避免程序過於繁雜,經審查小組審查後並無再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之必要,
    爰於第四項明定資格審查結果及審查意見經機關首長批核後,應儘速檢附相關文
    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於第五項明定機關首長得加註意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