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戒菸意願及是否有第五條 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加以調查,並作成紀錄。 收容人入機關後,如變更吸菸習慣或有戒菸意願者,機關人員得依職權, 或依收容人所提出之說明予以記錄,作為處遇之審酌。
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禁止其吸菸: 一、懷胎期間。 二、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禁止吸菸。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應禁止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