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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3 條
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
人核對及登記。
第 4 條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
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