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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45 條
看守所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被告從事打掃、 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