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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41 條
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 物品及其他器具。 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