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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19 條
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看守所長官 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被告外出時,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