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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6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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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按收案順序輪分
        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