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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6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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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按收案順序輪分
        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