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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6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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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獎勵之:
    (一)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並依各上級檢察署於每季及年度業
          務檢查時之檢查報告核實登錄,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五分
          以上,並無未實質進行或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
          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三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二)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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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共同獎懲標準表懲處之:
     (一) 檢察官對於偵查案件「無故未接續進行」繼續六個月以上者,
          或全年新發生「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
          不結」之案件總計逾三十件者,得依其情節,依獎懲案件處理
          要點第十一點及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四點第五款、第五點第
          六款規定為發命令使之注意、警告、申誡或記過一次或二次之
          處分,必要時並得調整其職務或報請調整至事務較簡之檢察機
          關。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
          延逾期不結」之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組檢察官人數所得商數
          超過十五件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三點第十三款規定申誡一
          次或二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
          期不結」之案件累計之總數除以該署檢察官人數所得商數超過
          十五件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三點第十三款規定申誡一次或
          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