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現行 |
35 | 三十五、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
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層報
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一年。
(二)醫療糾紛案件及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
一年六個月。
(三)重大刑事案件逾六個月。
(四)再議案件逾四個月。
(五)刑事執行案件逾九個月。
(六)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四個月。
案件進行尚未逾前項所定期限,而有娩假、流產假及逾四十二日
連續病假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
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
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