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 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 方法院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