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偵查中案件,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者,內亂罪 、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移送該管高等檢察 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其他案件,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其 已送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審核再議尚未終結案件,移送該管高等檢察署 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